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法制政务信息与宣传报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12-24 11:18:20  点击: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黔府法发[2007]5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法制政务信息
与宣传报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法制机构:
    《贵州省政府法制政务信息与宣传报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第18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贵州省政府法制政务信息与宣传报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信息与宣传报道,做好信息的收集、报送、编辑和报道,扩大社会影响,促进政府法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法制政务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紧密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建立渠道畅通、反应灵敏、层次多样的信息网络,客观、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政府法制工作。
    第三条  政府法制政务信息与宣传报道是政府法制系统的基础性工作,对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法制办)机关内部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对地、县两级实行单项考评。
    第四条  省政府法制办综合处负责全省政府法制系统政务信息和宣传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承办考评工作。
    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和省政府法制办各处室应确定专人作为信息员,负责收集、报送信息。
第二章信息报送
    第五条  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系统中心工作制定宣传要点,定期或不定期向国务院法制办、省委、省政府报送信息,在“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布信息,联系各新闻媒体对政府法制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条  信息收集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地方党委、政府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包括贯彻落实的部署、措施、效果;
    (二)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的情况,以及贯彻领导讲话的情况;
    (三)立法、行政执法监督、备案译审、行政复议、政府法律顾问、机关及队伍建设以及工作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工作安排部署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政府法制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经验o
    (五)干部职工突出的工作实绩和先进事迹,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反映、要求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宣传报道的情况。
    第七条  法制机构要善于选取素材,做到迅速、及时、准确、安全报送信息,积极撰写新闻稿件。
    报送方式应根据内容的急缓程度,分别采用网上传递、信函或传真等,特殊情况可派员直接报送。
    重大突发事件、节假日期间的信息报送,在网上报送的同时还应以书面、传真形式报送。
    政务信息的报送渠道以投稿信箱为主,县级政府法制办可以直接上报省政府法制办,也可以由市(州、地)政府(行署)法制办转报。
    第八条  报送信息的时限要求:
    (一)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或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领导检查指导2r_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应在当天报送领导讲话记录整理稿,有条件的要以图像资料反馈情况。
    (二)普通信息应在5日内报送。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应在3日内报送。
    (四)领导交办的专项任务应根据办理情况在办结后3日内反馈。
第三章信息审核
    第九条  信息处理工作由信息员负责,报送信息的单位及编辑人员应署名。以单位名义报送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信息鉴别筛选、加工整理、综合调研、编辑与发布等。对收到的信息应逐件鉴别,去伪存真,去粗取精,选择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典型性、可靠性、时效性的信息留用。
    对筛选后的信息应分类处理,对时效性强的信息应迅速编发;对暂待编用的信息,应分类归档,适时进行综合调研。所有报送的信息,应按档案管理要求保存。
    第十条  报送的信息和对外宣传稿件应做到角度新颖,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第十一条  上报政务信息、对外宣传报道实行审核制:普通信息和稿件报送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核稿,实行分级管理。重要信息和稿件应报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动态》形式报送的信息,由省政府法制办承办工作的处室起草,报分管领导同意,综合处负责审核编辑,涉及本办主要工作和关系全局工作的重要动态由主任签发。反映本办日常性的工作动态、法制机构工作经验交流的信息由综合处签发上报。
    重大政治性和原则性信息的报道,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把关,或报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方可报道;日常性的工作动态、情况反馈、消息传递、新闻报道,由承办的内设机构负责把关;查办案件的案情和处理结果,由案件承办机构把关;涉及内部人员的处理和问题反映,由分管领导把关。
    省政府法制办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统一由综合处负责,涉及到需要审核相关业务内容的,由省政府法制办相关处室把关。
    上报政务信息、对外宣传报道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事由、数据和内容,务求真实准确。未经领导和相关处室审核的信息,不予采用。报道失实的,由报送签发人负责。
    第十二条  通过机要渠道报送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全省政府法制系统政务信息宣传报道的管理实行积分制度,纳入单项工作考核范围,年终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以市(州、地)、县政府法制办、省直部门法制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各处室为考评对象,年度累计积分达到30分的考评对象,方可纳入考评范围。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积分标准:
    (一)被省政府法制办采用1条信息积2分;
    (二)被国务院法制办或省委、省政府采用1条信息积3分。
    (三)省政府法制办通报表扬的,视为采用1条信息积5分。
    (四)专题信息(指机要信息、专项调研报告)报送1
条积2分;
    为鼓励和调动法制机构收集、报送信息的主动性、积极性,对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的信息每条按O.5分积分,已采用的,按积分标准积分。
    第十六条  宣传报道积分标准:
    市级媒体采用1条(篇)计3分;
    省级媒体采用l条(篇)计7分;
    国家级媒体采用1条(篇)计9分。
    第十七条  同一条信息由不同的单位报送,给先报送的单位积分;同一条信息被不同层级采用或者同一层级以不同形式采用的,按照最高层级采用积分。
    第十八条  宣传报道面向各类报刊、杂志、视频媒体,以采用的原件为依据,予以确认。但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编辑的刊物和网站采用的信息按照信息报送积分标准积分,不作为宣传报道积分。
第五章培训和提高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为信息员和宣传员配备相应的现代化办公设备,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全省政府法制系统要加强信息员和宣传干部的培训,提高素质。培训的重点是增强信息和宣传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理论素养,提高调查研究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实际情况将信息和宣传人员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举办专门培训班或者在其他培训中将信息和宣传纳入培训范围。各单位要分期、分批选派信息和宣传工作人员参加省政府法制办举办的信息和宣传学习培训。
第六章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实行通报制度。
    省政府法制办综合处每月将各单位的信息报送情况、采用情况、积分统计结果在“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进行公布。
    各单位每月将各自的宣传报道稿件原(复印)件送交省政府法制办,定期在网站专栏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法制办每年年终根据各单位报送政务信息和在媒体刊播稿件的数量和质量,严格考。
    年度积分超过30分的,方可参与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政府法制办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虚报、假报重要信息而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以及需要审核而未经审核、擅自投稿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