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信息产业厅 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省级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信[2007]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建立了省级信息化专项资金。为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省级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信息产业厅(盖章) 贵州省财政厅(盖章)
二OO七年五月九日
附件
省级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信息化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对信息化建设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相关的管理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信息化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办)共同管理。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省财政厅负责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参与项目的审查、评审,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办)负责提出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与监督,组织验收完成的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1、国家明确要求省级必须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2、对我省经济起重要促进作用的信息化项目;
3、对我省信息化建设起重要支撑作用的信息化重点工程及试点、示范项目;
4、对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起重要作用的软件项目;
5、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6、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项目;
7、信息安全研究和应用项目;
8、信息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法规研究项目;
9、信息技术及应用研究;
10、信息技术人才培养项目;
11、需要政府资金引导的其他信息化项目或事项。
第二章 资金申报审批相关程序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我省信息化建设重点工程和试点、示范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或从事信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服务以及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场所,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能力;项目负责人具有相适应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企业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 申请程序
1、省直行政部门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
2、市(州、地)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管理原则,向当地市(州、地)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州、地)信息办”申报,经市(州、地)信息办初步审查合格后,统一向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办)申报。
3、省内IT企业按项目内容通过省内相关行业协会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单位须填写《贵州省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本项目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事业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本单位法人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本单位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有关法定证明材料(如: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
3、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资料(如:列入国家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证明、奖励证明等)。
4、申请贷款贴息的单位须分别由开户银行贷款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在《省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
5、地方财政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或有投资伙伴同意投资的项目,须出具地方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或投资伙伴同意投资的承诺证明。
第七条 评审审批
根据项目的用途、申报单位的实力及项目对全省信息化建设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初选,并将选出的项目排序后送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小组汇总。项目管理小组对申报的项目筛选、汇总排序后组织专家对拟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省信息产业厅办公会研究审批。
根据审批结果,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由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
第八条 资金拨付
经正式批准的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贵州省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书》,合同签定后,按程序和合同,按基础工作阶段、中期建设阶段、验收评审阶段,三次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按照财政预算编制的要求,省信息化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对所有经过审批的项目均列入项目库,由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过审批的项目列入项目库,条件成熟的可作备选项目。
第十条 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考核和监督,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主要是项目的执行过程、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信息办要加强对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按时向省财政厅和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办)报送有关项目实施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须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并向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办)报送项目验收申请表。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办)、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批准文件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采取措施收回已拨款项或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清算,并将信息产业发展资金如数交还省财政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