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子学会章程
(二)会员:已获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
(三)高级会员:已获得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
二、团体会员: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并按规定交纳会费的科研、生产、教学、使用和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
第八条学会的会员条件
(一)凡承认、拥护学会章程,愿意加入学会并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二)符合会员条件的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和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反映意见、呼声和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经学会提示后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与工作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