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子学会章程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建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学会的工作计划并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九)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十)制定学会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如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根据学科的发展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受学会领导,在其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本学科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会接受中国电子学会的指导,在其理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会秘书处是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品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