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子学会章程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 学会秘书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专业分会的工作;(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第三十四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