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子学会章程

2007-12-13 12:54:09 www.miigz.gov.cn  点击: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  学会秘书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专业分会的工作;(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第三十四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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