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黔信无〔2004〕36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无线电管理
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地)无线电管理分局:
为规范全省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贵州省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三日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规范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行政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职责
(一)督查辖区内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行为是否依法取得合法资格,查处非法占用频率和擅自设台;
(二)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
(三)承办对违章、违法、违规案件举报证据的审核(调查取证);
(四)组织听证会;
(五)负责处理意见的审核、批报;
(六)负责处罚决定书的制作;
(七)负责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执行。
二、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的原则
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是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行使政府职能的活动,必须贯彻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促进无线电管理事业的有序发展。
三、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管辖
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贵阳市由省无线电管理局负责);
四、监督检查任务
(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条例》、规章及其他法规性文件或地方性规定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定参数的情况;
(二) 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三) 销售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法规及《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的实施
(一)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立案检查四种。
(二)定期检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由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部门统一部署并组织实施;
(三)不定期检查由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作出,并与平时抽查相结合。
(四)专项检查是根据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根据工作需要就某一方面工作进行专门检查。专项检查可以同其他职能部门(如工商、海关、物价、技术监督、公安等)联合执行。
(五)立案检查,是指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六、无线电干扰的受理查处
(一)无线电干扰查处按本工作制度中管辖范围进行;
(二)贵州省内相邻地区间产生的无线电干扰或与邻省间产生的无线电干扰由省局负责牵头协调查处。
(三)无线电干扰投诉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投诉,(紧急情况的干扰事件,如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安危的特殊情况可口头或电话投诉,但事后应及时补交书面投诉报告),干扰投诉的书面申请包括受干扰台站的执照编号、地址、使用频率、工作方式、设备技术资料、 以及干扰类型和干扰时间等。
(四)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部门受理无线电干扰投诉后,应及时填写《无线电干扰申诉受理登记表》(见附表1);
(五)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在收到干扰申诉4日内将《无线电干扰申诉受理登记表》通知本级无线电监测站,监测站负责对干扰进行监测,本级监测站应在收到监督检查部门《无线电干扰申诉受理登记表》的10日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交监听、监测分析报告,
(六)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部门根据监测站提供的干扰测试分析报告和实际情况及时对干扰源进行查处。并在收到干扰申诉的20日内在《无线电干扰申诉受理登记表》的处理结果栏内签署意见后通知干扰申诉单位,申诉单位在《无线电干扰受理登记表》的“申诉单位对干扰查处意见”栏内签署意见。
七、无线电管理执法
无线电管理局、各无线电管理分局应设立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公示举报电话,受理违法、违章举报。无线电管理执法程序是:
(一)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无线电管理违法违章案件后,受理人应填报《贵州省无线电管理立案审批表》(附表2),报无线电管理局(分局)领导批准后立案查处,跨辖区的案件由相关分局报省局立案查处;
(二)立案后由专人(两人以上)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三)查明违法事实,取证和制作调查笔录;
(四)根据违法事实,提出处罚意见(对事后补办设台手续免于其它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征求频率台站管理部门的意见),报局(分局)领导审批;
(五)当事人要求听证且又符合听证条件的,应组织听证,听证应由参与调查以外的人员组织;
(六)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罚人;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及时监督被处罚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无线电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既不提出复议或诉讼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案件执行完毕,办案人员应将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
八、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行为规范
(一)“贵州省行政执法证”是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和执法的凭证。从事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该证件。
(二)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职权规定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三)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行现场检查、取证;
2、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3、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笔录;
4、依法制止不法行为,并采取防止造成进一步损害的处理措施。
(四)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做到:
1、严肃执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被检查者的物品和服务;
2、文明执法,尊重被检查者,坚持先教育后处罚,以理服人;
3、忠于职守,不得敷衍推诿,延迟处罚,徇私枉法;
4、遵守纪律,罚没物品一律上缴,不得侵占和截留。
九、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对同级和下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许可法》、《条例》及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三)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