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无线电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2007-12-13 12:03:07 www.miigz.gov.cn  点击: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无线电管理行为,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给申请者造成损害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责任人和法定领导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无线电设台申请、无线电干扰投诉、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对申请人提交的无线电设台申请、无线电干扰投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核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6、无线电管理工作中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在办理无线电频率指配、台站审批、干扰受理、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设备手续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施行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指配无线电频率、设台申请和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以及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设备手续,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设台申请、干扰投诉以及办理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手续,不予受理和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3、不按规定收取无线电管理费和其他法定费用的;
    4、擅自减免无线电管理费用和其他法定费用的;
    5、不在规定时间内对无线电干扰投诉进行监测的;
    6、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无线电管理费用和其他法定费用的;
 7、对技术审查把关不严,错误审批,造成申请人严重经济损失的。

                          贵州省信息产业厅无线电管理局
                              二00四年七月一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