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关于规范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通知)
黔委厅字〔2004〕28号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5月17日
(此件发至地厅级)
附件:
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省异地交流任职、挂职干部和引进人才住房问题的通知》(黔委厅字[2002]2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的精神,为帮助异地调动职工解决住房困难,规范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工作,在一户职工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对异地调动职工在调入地需购买住房时,经当地房改部门核准后,可发给一次性地区差额补贴。具体规定如下:
一、从无住房存量补贴或住房存量补贴低的地区调入有住房存量补贴或住房存量补贴高的地区的职工,在调出地未购房改房,或已按当地房改政策购房并办理了《房地产市场交易准入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在调入地需购住房时,按调入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时该职工的工龄、职级及补贴标准测算住房存量补贴额,扣除其在调出地已享受的住房存量补贴额后,由调入地一次性发给职工。职工在调出地所购房改房,由其自行处理。
二、在无住房存量补贴地区之间调动的职工,凡已按调出地房改政策购房的,一律按调出地房改政策执行。若职工需在调入地购房,调入地应优待提供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省外调入我省的职工,在调出地已按房改政策购房或享受了住房补贴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地区差额补贴;在调出地未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或未享受住房补贴的,可参照调入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中住房存量补贴的标准计算并发给一次性地区差额补贴。
四、发给一次性地区差额补贴的资金渠道为:对目前有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在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后,由同级财政解决;无预算外资金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各单位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向同级财政申请给予差额补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企业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资金自筹。
五、以上规定适用于各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
六、本规定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