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2007-12-13 11:51:23 www.miigz.gov.cn  点击:
贵州省信息产业厅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本机关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机关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档案的收集、整理
  (一)为确保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根据我厅的实际情况,立卷工作应采取相对集中与分散进行相结合的办法。各处室局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将其分类进行登记,于次年三月底前交档案室。
  (二)我厅档案接收范围按《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和其他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整理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及《贵州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省信息产业厅档案分类方案及保管期限表》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
  (三)文书档案一般于次年6月底以前立卷归档。
  (四)各处室局在工作中形成的重要声像档案统一交厅档案室归档。
  (五)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再移交本厅档案室保管,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六)科研档案在科研项目完成后及时归档,研究周期长的项目可分段归档。
  (七)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归档。
  二、档案的保管
  (一)做好机关档案的保卫工作,做好档案库房的八防(防光、防尘、防火、防水、防盗、防有害气体、防潮、防害虫等),保证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二)厅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保管的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三)机关档案管理现代化应纳入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同步发展,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三、档案的统计、鉴定、移交
  (一)厅档案室按规定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进行登记;准确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二)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厅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按规定进行。
  (三)厅档案室必须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按时向省档案馆移交档案。一般我厅应将永久保存20年的档案向省档案馆移交,进馆档案必须经过整理、鉴定,并保持全宗的完整性。
  四、档案的借阅
  (一)借阅厅党组会议、厅办公会议记录的档案须经党组书记、厅有关领导批准后,由档案人员查阅转告内容,查阅者不得直接翻看原件。
  (二)借阅中共中央、国务院、信息产业部、省委和省政府重要文件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
  (三)借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归还时当面清点、注销;借阅者不得泄密、涂改、污损、拆页、圈点、转借和携带档案外出。
  (四)借用档案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天,超过十天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五)外单位查阅厅档案时,须持单位介绍信,说明用途,经办公室领导同意方能查阅,如确需复制,须经办公室领导同意。
  五、档案的销毁
  (一)厅档案室对保存期满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时,须向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厅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才能销毁。
  (二)对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编制档案销毁清册。
  (三)销毁档案实行双人监销制度,保证全部销毁,防止档案遗失造成泄密,监销人应在销毁前认真清点核对,核对无误后送指定地点监销,档案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将监销情况向办公室领导报告。
  六、档案的保密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档案材料的归档、立卷、入库、借阅、销毁等都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二)非档案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三)严禁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材料。
    (四)定期检查档案保密、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