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2007-12-13 11:52:19 www.miigz.gov.cn  点击:
贵州省信息产业厅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为改进我厅机关工作作风,维持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使厅领导集中精力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对我厅信访工作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厅机关的信访工作,由专职纪检监察员分管,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
  二、根据信访内容,由办公室直接办理或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厅领导签署后,转有关处室局或单位办理。
  三、对归属不清或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由厅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
  四、对来访者,必须热情接待,认真作好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诿;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一定要及时进行处理;不能解决的,要向来访者解释清楚,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
  五、各处室局、各单位对信访处理的意见和结果,要及时反馈到厅办公室。
  六、凡属有关揭发、检举、控告的材料均交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七、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有关资料、信函、访谈记录等处理意见,办理结果,一律由办公室负责登记、编号,按年度立卷、存档。一般性信访材料保存期限为2年;厅领导批示件,保存10年;上级领导部门的领导同志批示,长期保存。凡是保存期10年以上的资料,立卷后定期次年3月底移交档案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