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7-12-13 11:52:57 www.miigz.gov.cn  点击:
贵州省信息产业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根据省财政厅黔财事字(96)第3号《关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结合我厅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机关正副厅长及享受副厅级以上的干部
  交通工具: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飞机普通舱位。
  住宿费:省外一般地区每人每天6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80元)、省内地州市所在地40元,县以下和工厂30元。
  (二)其余人员
  交通工具: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位、飞机普通舱位。
住宿费:省外一般地区每人每天4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60元)、省内地州市所在地30元,县以下和工厂20元。
  (三)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住宿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凭会议证明或收据报销。
  三、出差人员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处级(含处级)以下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如出差任务紧急或有特殊情况的,需经厅长或主管厅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二)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硬卧辅票。不购买卧辅票的,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按硬座票价的60%计发给个人;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票价的50%计发给个人;乘坐新型空调列车的按票价的30%计发给个人。
  (三)出差到省外和省内地州市地区,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自带交通工具出差的不发市内交通费。
对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内凭据报销。
  (四)经批准出差人员,乘坐出租车费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经分管厅领导批准,扣除当日交通费后余额可凭据报销。
  四、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
  (一)到省外出差,一般地区每人每天15元,到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20元(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算)。
  (二)省内出差当天返回的,补助误餐费8元,两天以上的每天按15元补助。
  (三)在贵阳市南明、小河、金阳、花溪、白云、乌当七区出差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四)抽调到地县挂职、扶贫、省委党校学习的干部每天补助4元。
  (五)乘坐轮船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天加发伙食补助费15元。
  (六)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五、汽车驾驶员伙食补助标准
  (一)长途出车到本省、县(市)境内(除上述七区)每人每天补助15元。
  (二)短途出车到贵阳市上述七区,不分出车次数每人每天补助4元。
  (三)19时以后出车的每人补助误餐费4元。
  (四)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出车每人每天补助15元。